2019-2020年南通口腔医院-医疗责任险-竞争性磋商文件
2019-05-10
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磋商公告
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单位:南通市口腔医院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36号
联系电话:18012881001
二、保险经纪人名称、联系方式:
保险经纪人: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73826886
三、采购项目的编号、名称、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项目名称: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NTSKQYY20190012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83000元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正文,第一部分第六点“磋商需求”。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法定基本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定特定条件:
1、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南通市具备经营财产险资格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或上级公司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放入原件包备查。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禁止情形:
拒绝以下供应商参与磋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自本磋商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磋商文件附于本磋商公告后,与本磋商公告一并发布上网,供应商可自行从网络下载(下载网址: 南通市口腔医院网站http://www.ntskqyy.com/ )
3.磋商文件售价:免费提供。
六、公告期限:
本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时间:2019年5月20日上午14:30-15:00 (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5月20日上午15:00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9年5月20日上午15: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南通市口腔医院B楼二楼视频会议室(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36号)。
南通市口腔医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附:磋商文件
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文件正文;
第二部分、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磋商文件正文
一、磋商邀请:
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须知:
(一)请供应商在南通市口腔医院网站(http://www.ntskqyy.com/)下载磋商文件。
(二)磋商文件的阅读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必须以截止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三)磋商文件的修改
1.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并在相关网站(http://www.ntskqyy.com/)予以发布。
2.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3.若采购人认为需要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在相关网站(http://www.ntskqyy.com/)予以发布。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提交
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
2.磋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的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提交;采购人不接收供应商邮寄磋商响应文件。
3.磋商响应文件均需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分三包密封,一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包商务技术标、一包价格标(每包内含相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
特别提醒: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的“正本”或“副本”中,均不得含有任何价格标中的报价表(报价单)的内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磋商响应文件名称(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
6.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7.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将作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8. 供应商在投标时还需提供磋商响应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含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原件),请将证明材料原件放在一个档案袋里,并在档案袋上标明:供应商名称,原件清单目录,证明材料原件随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五)磋商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2.磋商响应文件如有修改、行间内插字和增删,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
(六)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供应商应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送至指定的投标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如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结束收到的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后有效的磋商响应文件少于三个的(不含三个),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3.采购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必须将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密封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磋商响应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收,但不退换磋商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磋商响应承诺书(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附件一格式填写);
2.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附件二格式填写,非公司负责人参加投标时提交,身份证原件备查);
3.公司身份证复印件(无论公司负责人是否亲自参加投标均需提供本项材料,公司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身份证原件备查);
4.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5.供应商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6.廉政承诺书(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附件三格式填写);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附件四格式填写)。
注意: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要求原件备查的材料必须携带原件,原件存放在磋商响应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包中备查;如原件未携带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将被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
四、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报价要求和磋商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一)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价格表组成(另须提供原件包备查)。
1.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详见本标书第一部分“磋商文件正文”中 第三条“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要求以及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商务技术标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磋商文件正文”中第九点“评标方法和磋商无效情形:”中商务技术部分的评标标准依次提供相应材料。
商务技术标中的所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评标办法中要求原件备查的材料必须携带原件,原件存放在磋商响应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包中备查;如原件未携带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将导致商务技术标对应的评分项不得分。
(三)磋商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磋商保证金(不要密封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内)。
2.磋商保证金提交时间、地点:南通市口腔医院B楼二楼视频会议室(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36号)。
3.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00元。
4.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其他形式一律不予接收)。银行汇票必须载明:收款人:南通市口腔医院;用途:磋商保证金;汇款人为:供应商名称(或上级公司名称,非个人姓名或其它单位名称)。
●各银行通用条款:
(1)收款人为:“南通市口腔医院”;
(2)银行汇票上,出票金额必须与磋商文件要求一致;
(3)银行汇票上,“申请人”“出票行”“账号”“密押”均不得空缺或错误;
(4)加盖对应的银行汇票专用章,以及银行经办人私章,缺一不可。
●各银行的特殊条款:
(1)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加盖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以及银行经办人私章,缺一不可。
(2)全国银行汇票(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行汇票)——汇票第二联与第三联齐备,缺一不可。
备注:农业银行开具的全国银行汇票上“密押”不作要求。
(3)其他全国银行汇票(如兴业银行、杭州银行汇票等)——⑴汇票第二联与第三联齐备,缺一不可;⑵汇票上需有“请向城商行或工行申请结算”或“请划付当地城商行或工行”等字样。
●注意:
(1)所有银行汇票的有效期不少于15天(有效期的起算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2)供应商办理好汇票后,请按照上述要求仔细进行核对。上述条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采购人将拒绝接收磋商响应文件。
(3)凡汇票均不要开“不可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跨地区转让的汇票”,否则采购人将拒绝接受磋商响应文件。
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息)。
6. 被确定为成交的供应商,如成交无异议,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法定规定时间内退还(不计息)。
(四)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核实后供应商所交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南通市场的政府采购磋商资格。
2.供应商用虚假资料获得成交资格,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南通市场的政府采购磋商资格。
3.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南通市场的政府采购磋商资格;成交候选人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南通市场的政府采购磋商资格。
4.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撤销磋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采购项目财政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83000元。
六、磋商需求:
(一)、项目具体需求说明
医院简介
南通市口腔医院、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毗邻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濠河,分为南院(南通市口腔医院)、北院(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一个整体定位下的两个发展方向。
南通市口腔医院(南院)
位于南通市跃龙南路36号,创三级口腔医院,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椅位150张,床位50张。临床科室设置齐全,拥有口腔专业一级学科八个,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种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急诊综合科、麻醉科;二级学科四个,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粘膜病科、儿童牙病科;医技科室五个。其中牙体牙髓黏膜病科、牙周病科和正畸科是南通市临床重点专科,种植科是南通市临床特色专科。现在为南通地区唯一一所公立口腔专科医院,江苏省口腔医学会副会长单位、南通市医学会口腔医学分会主任委员单位,南通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南通大学教学医院、兰州大学实习医院、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上海九院领衔“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核心单位,上海九院“牙颌面畸形诊治专科联盟”成员、上海九院“牙体牙髓疑难疾病诊治专科联盟”成员、韩国登腾种植牙南通技术交流中心、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南通市口腔卫生干预项目指定医院。医院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为一体,承担着南通市及周边地区广大居民口腔疾病临床诊疗和预防保健任务。
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北院)
位于人民中路50号,二级医院,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床位100张,设有综合病区、老干部病区、健康体检中心、口腔综合门诊等。同时,医院承担和平桥街道下辖8个社区的卫生服务,涵盖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14大类55项服务。 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承接各类体检,是南通市较早承担各种招工体检、健康体检的单位之一。体检中心多年来承接崇川区干部体检、婚前医学体检、各企事业单位年度健康体检、招工体检等大型体检活动,可根据体检单位的需要及体检费的金额量身定制,制订个性化的体检菜单。
近三年保险理赔数据
2016、2017年度无保险案件,2018年度保险赔偿金额12000元。
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保险方案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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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名称 |
南通市口腔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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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地址 |
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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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名称 |
南通市口腔医院/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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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 |
南通市跃龙南路36号/南通市人民中路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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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 |
累计年度责任限额 |
15万元 |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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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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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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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3000元或每次事故免赔率20%,以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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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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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共12个月,自2019年6月18日0时起至2020年6月17 日24时止,一年期限,以北京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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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基础 |
期内索赔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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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 |
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医疗机构无追溯期; 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限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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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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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预算8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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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支付方式 |
见费出单 |
(二)基本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者或其近亲属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患者或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索赔免赔额后赔偿,最高不超过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三)
特别约定
1.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2.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即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 |
伤残级别 |
伤残赔偿比例 |
(一) |
死亡/Ⅰ级伤残 |
100% |
(二) |
Ⅱ级伤残 |
90% |
(三) |
Ⅲ级伤残 |
80% |
(四) |
Ⅳ级伤残 |
70% |
(五) |
Ⅴ级伤残 |
60% |
(六) |
Ⅵ级伤残 |
50% |
(七) |
Ⅶ级伤残 |
40% |
(八) |
Ⅷ级伤残 |
30% |
(九) |
Ⅸ级伤残 |
20% |
(十) |
Ⅹ级伤残 |
10% |
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4.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等费用的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限额内进行赔偿。
5.保险事故索赔材料清单约定:
(1) 保险单正本;
(2) 索赔申请书(含事故情况说明)
(3) 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4) 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5) 赔偿项目清单;医疗费发票或可以证明医疗费的其他材料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材料证明;
(6) 医患双方经自行协商协议书或南通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6.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赔偿比例对应分别为100%、80%、50%、30%、10%。
(四)其他说明
保险经纪佣金:中标保险人收取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为含税总保费的15%。
七、服务要求:
详见《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合同》条款
八、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条件:投保人于保险单出单前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首席承保人缴纳保险费。。
九、评标方法和磋商无效情形:
(一)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投标报价合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因素为综合实力、项目经验、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增值服务等。
评标流程:评审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评审商务技术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1.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根据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并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只有资格条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可参加商务技术标评分。
(三)商务技术标评分标准(70分)
项 目 |
分 项 |
评 分 标 准 |
一、综合实力 |
企业履约能力 (5分) |
投标人总公司财务状况,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2018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5分)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0%以上,得5分;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250%(含),得3分;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200%(含),得2分; 4.无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报告或低于150%,得0分。 (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盖章) |
总公司财务评级(5分) |
获得标普、穆迪或惠誉公司中的任一家出具的财务评级报告,A级及以上(含A级)得5分,无评级报告或低于A级得0分。 |
|
二、项目经验 |
承保经验 (10分) |
2018年度在南通地区承保或参与共保的责任险项目,按保单数量计算。每一份保单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
理赔经验 (10分) |
2018年度在南通地区责任险项目已决赔付案件,每个1分,最高10分。(提供赔款计算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 |
|
三、服务能力 |
服务机构 (5分) |
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投标人需要具备服务网点,有服务网点得5分,否则得0分。(提供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和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
四、服务团队 |
服务人员 (5分) |
投标人服务人员数量,每人得1分,最高3分。服务人员中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另加2分。(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原件备查) |
五、保险限额 |
保险责任限额 (20分) |
1. 累计年度赔偿限额,在15万元基础上每增加0.2万元,得1分,最高10分。 2.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0.1万元,得1分,最高得10分。 |
六、服务承诺 |
服务承诺 (15分) |
1. 投保人明确积极参与医患纠纷现场处置工作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2. 明确理赔到账时效,在5个工作日内,得5分;10个工作内,得3分;15个工作日内,得1分;超过15个工作日不得分。 3. 理赔所需单证材料,能在原来基础上简化,每1条得1分,最高得5分。 |
小计 |
70分 |
|
(四)价格标(30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不高于项目预算、最高限价83000元;若高于的,作无效标处理。
(五)定标
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超过3家(包括3家)以上,评委会汇总各评委评分后,得分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第一候选人投标方案和报价作为本次保险中标结果。
(六)若成交供应商毁标或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被查证确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依法重新招标。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研究确定。
(七)磋商无效情形
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或密封的;
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
3.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数额及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 供应商属于磋商禁止情形的;
7. 磋商响应文件除价格标外出现报价的;
8. 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人民币83000元的;
9. 磋商文件明确为无效磋商的其他情形。
十、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60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十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法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起质疑的日期;
(五)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磋商开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评标委员会不公布落标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3.在磋商、评标过程中,如有供应商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评标。
4.授予合同
⑴成交通知
成交结果将在相关网站(http://www.ntskqyy.com/)予以公布,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成交结果无异议的,将确定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⑵签订合同
①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②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成交(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南通市场的政府采购磋商资格。
6.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南通市场的政府采购磋商资格。
第二部分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一:磋商响应承诺书
磋商响应承诺书
南通市口腔医院:
(磋商响应单位全称)授权(姓 名)(职 务)为全权代表,参加项目编号为 NTSKQYY20190012的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招标的有关磋商活动,并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及价格以磋商响应文件为准)。
2.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磋商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磋商保证金将不被贵方退还。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同意贵方的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
6.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自开标后60天内有效。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南通市口腔医院:
(单位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单位),法定地址: 特授权 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项目编号为NTSKQYY20190012的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磋商,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签名的所有文件负全部责任。
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本授权书的有效期自招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被授权人无权转委托。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到遵守法纪、法规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坚决拒绝商业贿赂,不发生如下行为:
(一)向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以下不正当利益的主动行贿行为:
1、以任何理由送给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高档礼品;
2、报销或支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3、宴请或邀请去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4、其它行贿及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和他人串通磋商,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谋求成交。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影响工程质量和供应质量的。
我公司如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自愿接受政府采购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及其相关廉政准入的规定给予的如下处罚:
1、参加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无效;
2、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告;
3、半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南通市口腔医院: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项目编号为NTSKQYY20190012的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承诺。
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招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公司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磋商赔偿限额确认表
磋商赔偿限额确认表
ZNTSKQYY20190012
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保险 期限 |
报 价 |
1 |
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
1年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本报价表须机打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手填无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公司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合 同 书
甲方:南通市口腔医院
乙方:
甲 方 :南通市口腔医院
地址:
乙 方 :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公开招标乙方为甲方2019-2020年南通市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事项
(一)投保人
甲方为投保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缴纳保险费义务。
(二)被保险人
保险方案列明被保险人。
(三)保险人
乙方为保险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及效力
本协议涉及的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本保险协议及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保险服务协议;
(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批单;
(四)甲方投保材料;
(五)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中选通知书、保险采购达成的其他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三、协议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间为 1 年,自 2019 年6月18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限结束后,甲方认为服务满意的,可以续签两年。
四、保险费
人民币 元
(一)投保
甲方投保时,须向乙方提供投保单材料(以乙方需求为准):
(二)出单
甲方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费给乙方,乙方在2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
(三)保险费支付
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甲方全额承担,并于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保险保障内容
见中标单位保险方案
七、保单退保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退保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乙方在收到甲方退保材料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并于30日内向甲方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单总保险费×80%×(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八、理赔服务
(一)出险通知
发保险事故后,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出险报案电话 。乙方应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报案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三)理赔时效
1、单证初审时效
乙方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 3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齐,并以书面形式列明所缺单证。对于乙方未列明的单证,乙方不得再次要求补充提供。
2、理赔审核时效
(1)乙方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理赔单证后,应在3日内做出责任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自做出核定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甲方并列明拒赔原因。
由于转账账户或银行转账时效等问题,不能按约定时效要求划款的,乙方应在得知账户问题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
(2)对于情形复杂的,如需乙方进行调查或需与申请人协商的案件,乙方应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理赔单证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乙方对上述案件应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30日内做出责任核定。
(3)乙方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理赔结果通知
乙方为每一申请人分别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列明赔付险种、理算过程、赔付金额或拒赔原因等,并提供自动短信通知服务。同时,乙方在每季度5日将前期理赔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供给甲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案件数量、拒赔案件、拒赔原因及累计赔付金额等。
(五)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乙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理赔约定
1、若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出具单证与理赔所需单证不一致,或不能出具理赔所需单证,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乙方不得要求申请人上述理赔单证之外的其他单证。
(七)受益人
身故保险的受益人法定;伤残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八)理赔服务监督检查
南通市口腔医院的保险经纪人协助投保人,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价,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疑难/争议案件,定期向甲方提供数据分析和服务评价报告。
九、其他事项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承担各项保险责任,并至履行完毕时终止,对于本协议终止后未尽的保险责任和遗留问题,仍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处理。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并就所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再保险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各执壹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南通市口腔医院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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